| 关于贯彻落实“全国贯彻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电视电话会议”精神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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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8-01 17:41 文章来源:临汾市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各县(市、区)商务局、商务主管部门,临汾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:
国家商务部于7月3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“全国贯彻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电视电话会议”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等地设立了分会场。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商务部、卫生部、工商总局、国务院法制办、公安部、农业部等部门的有关领导,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等商务厅的领导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分管人员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“全国贯彻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电视电话会议”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大力宣传,为贯彻落实《条例》奠定基础
国务院新修订的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发布后,市局于6月5日专门下发了通知,要求在7月份开展《条例》宣传月活动。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,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前一段开展《条例》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,精心组织、周密部署,一是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宣传贯彻《条例》的重要意义,认真制定宣传贯彻方案,细化宣传目标,分阶段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;二是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,通过电视、广播、报刊、网络、简报等多种方式,大力宣传,真正做到家喻户晓,妇孺皆知;三是要真正把宣传材料印发、张贴到各乡镇、各村,印发到各定点屠宰厂(场)、农贸(集贸)市场、超市、宾馆、饭店、集体食堂、肉食品加工等用肉单位;四是要不断组织屠宰监管人员和定点屠宰企业有关人员学习《条例》和商务部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性文件。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,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《条例》打下良好的基础,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
二、认真落实,做好定点屠宰和监督管理工作
(一)严格规范定点屠宰厂(场)行为
各定点屠宰厂(场)要认真落实《条例》等法定性要求和有关各项制度。一是严格屠宰操作规程,严格肉品检疫检验,严格质量追溯体系;二是认真做好各项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,特别是要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,以及对病死猪和不合格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;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做到设施、设备和相关资料齐全,人员持证上岗。
(二)认真做好病害猪(肉)的无害化处理工作
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《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》,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,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管。各定点屠宰厂(场)须严格按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第一,要严格工作流程。进行无害化处理时,定点屠宰厂(场)须通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,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。定点屠宰厂(场)指定专门人员按要求填表登记,进行无害化处理,并由有关人员签字。
第二,要及时报送信息。每月5日前,定点屠宰厂(场)按要求填写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》,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;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月7日前将月报表上报市局。同时,定点屠宰厂(场)或货主按要求填写有关申领表,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。
第三,要尽快配备设备。各县市区至少要配备一个无害化处理焚烧炉,各定点屠宰厂(场)须按要求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、设备。凡未有无害化处理设施、设备的,一律停业整改。
(三)加大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力度
第一,要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监督检查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(场)的监督检查,规范企业屠宰加工行为,落实各项制度,确保肉品质量安全。严肃查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二,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肉品质量监督的积极性,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网络。同时,要与公安、卫生、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,对重点区域、重点环节,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依法严惩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,保持高压态势,净化肉类市场。
第三,要严格依法行政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屠宰监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依法行政。做到检查有记录,举报有结果,文书要归档。同时,要加强队伍自身建设,不断提高人员素质,所有人员要熟知有关屠宰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,以及各项制度。
三、加强领导,确保《条例》的贯彻落实
第一,要认真落实责任制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充分发挥生猪屠宰和检疫工作领导组的作用,定期召开肉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,定期组织联合执法,认真落实责任制,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,确保当地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。乡镇主要领导应充实到生猪屠宰和检疫工作领导组,县、乡、村层层要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,所有定点屠宰(厂)场、肉品经销商、宾馆、饭店等用肉单位要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,全面确保肉品质量安全。
第二,要精心制定应急预案。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,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。要组织对本地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排查,认真分析问题,及时消除隐患。一旦发生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,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,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情况。
第三,要及时总结实施情况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贯彻《条例》各项工作的同时,要随时将有关宣传材料、图片等资料,以及宣传贯彻《条例》情况上报市局。从现在起到年底,市商务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察检查,工作开展好的县市进行表扬,工作开展差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。
国务院新修订的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及其相配套的有关规章从八月一日起实施,认真贯彻落实《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前商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,望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,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,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和贯彻落实《条例》的各项工作,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。国务院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、商务部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和商务部、财政部《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》已在“临汾商务之窗”网站公布。
二OO八年八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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